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保险缴费核定等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社险发〔2019〕81号)、《关于呼和浩特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19〕123号)和《关于呼和浩特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39号)文件,现将我市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上下限缴费基数确定
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1月至4月,参保单位和职工按2018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6153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2019年5月至12月,参保单位和职工按2018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5257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是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1760元/月)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三是工伤保险:按2018年呼和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92.5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四是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2018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5257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社平工资启用
我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应收核定于2019年7月启用新的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标准,请各单位认真核对缴费核定通知单,如有问题及时调整。
呼和浩特市五险核定稽审中心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