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地税各征收分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2013第20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 6号)及《关于做好2016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18号)等规定,按照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核心平台三版信息系统经办流程要求,现就2017年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查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和内容
(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当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驻呼中央、自治区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其中: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 失业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4. 工伤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政策规定应参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务工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根据《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42号),应重点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5. 生育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职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内容: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用人单位2016年度全年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内容和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除外。
二、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办法按照呼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141号)精神办理。在2016年度呼市地区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我市2017年度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仍依据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待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集中统一差额调整。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一)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规定,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全市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
(四)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执行(详见附件1)。
(五)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7%。
(六)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呼和浩特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核定范围按照国办发〔2000〕37号、呼政发〔2009〕59号文件规定确定。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在职国家公务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6%。
四、关于组织领导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查领导小组。
组 长:
列 夫(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伊月文(市人社局副局长)
高利清(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温富英(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分局局长)
韩景荣(市人社局副局长)
王江汇(市人社局副局长)
鸿 雁(市纪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组长)
刘伯君(市人社局调研员)
白国庆(市人社局副调研员)
石海深(市人社局副调研员)
成 员:武根所(市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韩 勇(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主任)
王海燕(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马瑞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
庞小魁(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
付迎强(市纪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副组长)
周 文(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斯 琴 (市人社局审计监督科科长)
李 波 (市人社局财务科科长)
裴美艳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科长)
王俊英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
李晋武 (市人社局统计信息中心负责人)
郭 云 (市人社局五险核定稽审中心负责人)
李永岗(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分局管理科科长)
李树丛(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险核定稽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郭云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查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汇总审查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017年度开始,重点对网上申报及可能存在未据实申报、谎报、瞒报、漏报的参保单位进行稽核检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市本级将组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查扩面队伍,按照地税各分局管辖范围及参保单位分布情况分七个小组,具体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抽调组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信息技术监管服务工作组,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信息技术监管及特殊公共业务信息管理等工作。
组长:
李晋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信息中心负责人)
成员:
池晓敏、巴图、赵悦廷
各旗县根据本旗县具体情况成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查扩面小组。
五、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建账流程及要求
从2017年开始,由市五险核定稽审中心统一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建账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建账工作
全市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建账工作从即日开始,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建账工作实行现场申报与网上申报相结合,同时全面推进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核定建账业务网上办理。参保单位申报核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含上年度6月和12月(或相近两个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各1份(仅年初首次申报核定时提供)。
首次参保单位仅需提供含上月或当月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1份(仅首次申报核定时提供);
2. 加盖单位公章的上年度全年(12个月)财务应付工资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各1份(仅年初首次申报核定时提供);
3.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度社会保险申报承诺书》、《2017年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工资情况申报表》、《2017年人员申报花名册》各3份;(仅年初首次申报核定时提供)(下载网址:http://www.hhhtld.gov.cn)
4. 当月存在人员增减变动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新增人员申报表》3份,《减少人员申报表》3份;(下载网址:http://www.hhhtld.gov.cn)
5. 新增人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复印件。
6. 有退休、辞职、解聘、终止合同、死亡、调出等减少人员及不参保人员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例如退休人员须出具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辞职、解聘、终止合同人员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死亡人员须出具死亡证明;调出人员须出具调动函或调动文件;异地单位参保人员须参保单位出具异地社保部门参保证明等。)
7.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结果确认书》1份。(下载网址:http://www.hhhtld.gov.cn)。
8. 首次参保单位申报核定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用人单位批准成立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已申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参保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1份;(下载网址:http://www.hhhtld.gov.cn)
参保单位将上述材料提交核定审核部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建账审核部进行建账,完成建账审核后将所有档案交由档案审核管理部复核归档。
参保单位应及时准确地申报本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每月1—20日参保单位可在网上或到服务大厅现场办理当月变动,逾期视作无变化,自动按上月情况进行缴费基数核定建账。
所有参保单位必须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按要求提供全年上述材料。
(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建账工作
市五险核定稽审中心负责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核定建账工作,同时,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市四区及金川、如意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分厅相关工作。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可在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四区及金川、如意开发区共七个服务大厅办理社会保险基数核定业务。
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可访问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hhtld.gov.cn)了解社会保险相关动态通知,或关注“呼和浩特12333”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信息最新动态通知。
六、关于核定稽审工作要求及处罚措施
(一)缴费基数核定统一采用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编码进行登记。各参保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履行义务。
(二)各参保单位在核定建账结论下达后,应对全体职工进行申报缴费基数核定结论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基数稽查小组要对参保单位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无法准确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情况下,暂按该单位上月核定缴费基数情况且不低于最低下限110%核定其缴费基数。
1.没有设置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账簿的;
2.账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全、难以计算缴费基数的;
3.伪造或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5.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实际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不及时配合核定建账稽查工作的。
(四)有以下情况:
1.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情况对参保单位进行处罚,具体如下:
发现用人单位有以上情况的,将责令其限期申报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对欠费单位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还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不缴费的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同时,将恶意欠费单位法人列入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名单。
市内四个区市民服务中心以及金川、如意开发区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当期续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核定建账工作。各旗县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辖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扩面工作。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 费率 | 行业名称 |
一 | 0.2%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0.4%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0.7%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0.9%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1.1%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1.3%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1.6%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1.9%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